二、张俊如何收买岳飞属下,王俊、王贵等,出卖岳飞的,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。”
1、绍兴11年12月29日,刑部、大理寺状:“奉特旨,就大理寺,置司根勘闻奏。”
2、张俊诬告状。12月29日,刑部、大理寺状:准尚书省劄(同札)子,张俊奏:“张宪供通,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,行府(指枢密行府)已有供到文状。其中,岳飞文字被岳云销毁。”
2、王俊诬告状。12月29日,刑部、大理寺状:隶岳家军,任前军副统制王俊札子,王俊奏:“主将张宪,为收岳飞书,令宪别作擘画,因此张宪谋反,要提兵占据襄阳,投拜金人。因王俊不允顺,方有无意作过之言。绍兴九年北伐,岳飞指斥切害,张宪隐瞒不告。并依随岳飞虚申无粮,进兵不得…”王俊状告张宪谋反,行府(指枢密行府)已有供到文状。
(王俊,原来是军痞范琼的部下,后来才投了岳飞。)
3、王贵诬告状。12月29日,刑部、大理寺状:隶岳家军,都统制王贵札子,王贵奏:“九月,鄂州前军副都统制王俊,诣(前来告知)副都统制张宪谋据襄阳为变。情况属实。岳飞,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,前後一十五次受亲指挥,令策应措置战事,而坐观胜负,逗遛不进。期间,张宪有异图…”王贵状告张宪谋反,行府(指枢密行府)已有供到文状。又称,九月八日或稍晚,鄂州驻御前诸军都统制王贵,通过总领林大声,将王俊诬告状,发往镇江府张俊枢密行府,申状。云云。
(王贵、傅选,岳飞的同乡,亲信将领,被张俊抓住私隐把柄。所以…)
4、傅选、姚政、庞荣、董先等,在王俊诬告状上,附会签名。其中,董先另外有证词:非常具体,等于将张俊、王俊、王贵诉状的内容,有眉有眼地细化,合而证之。
三、刑部、大理寺状(总状)。
今(当指29日)勘到,龙、神卫四厢都指挥使、阆州观察使、高阳关路马、步军副都总管、御前前军统制、权副都统、节制鄂州军马张宪,僧人泽一,右朝议大夫、直秘阁、添差广南东路安抚司参议官于鹏,右朝散郎、添差通判兴化军孙革,左武大夫、忠州防御使、提举醴泉观岳云,有荫人智浃,承节郎、进奏官王处仁,从义郎、新授福州专管巡捉私盐蒋世雄,及勘证得前少保、武胜、定节度使、充万寿观使岳飞所犯。
(即,刑部、大理寺勘查、勘证:张宪、泽一、于鹏、孙革、岳云、智浃、王处仁、蒋世雄、岳飞,所犯罪行——法寺称(大理寺判决)如下。
(1)“律有临军征讨,稽期三日者,斩;及指斥乘舆,情理切害者,斩,罪重。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,合决重杖处死。
(2)看详岳飞,坐拥重兵,于两军未解之间,十五次被受御笔,并遣中使督兵,逗遛不进。及於此时,岳飞辄对张宪、董先指斥乘舆,又说与张宪、董先,要蹉踏张俊、韩世忠人马。及移书与张宪,令措置别作擘画,致张宪意待谋反,据守襄阳等处作过。
法寺称:指斥乘舆,情理切害者。委是情理深重,罪人情重法轻,奏裁。
(3)张宪为收岳飞书(也说岳云书),令宪别作擘画,因此张宪谋反,要提兵占据襄阳,投拜金人。因王俊不允顺,方有无意作过之言。并知岳飞指斥切害,不告。并依随岳飞虚申无粮,进兵不得。及依于鹏书申岳飞之意,令妄申探报不实,及制勘虚妄。
法寺称:律:谋叛,绞。其张宪合依绞刑私罪上定断,合决重杖处死。仍合依例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,除名。本人犯私罪绞,举官见行取会,候到,别具施行。
(4)岳云为写谘目与张宪,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擘画,因此致张宪谋叛。
法寺称:敕:传报朝廷机密事,流三千里,配千里,不以荫论。敕:刺配比徒三年,本罪徒以上通比,满六年,比加役流。律:官五品犯流以下减一等。其岳云,合比加役流私罪断,官减外,徒三年。追一官,罚铜二十斤入官,勒停。看详岳云,因父罢兵权,辄敢交通主兵官张宪,节次催令得与心腹兵官擘画,因此,致张宪要提兵谋叛。及传报朝廷机密,惑乱军心。岳云犯私罪徒,举官见行取会,候到,别具施行。情重,奏裁。
(5)于鹏、孙革、王处仁、蒋世雄、僧.泽一、智浃…犯私罪徒,论罪有差。
(6)法寺曰:“上有特旨”,岳飞特赐死。张宪、岳云依军法施行。令杨沂中监斩,仍多差兵将防护。定12月29日,处决:岳飞处以毒酒死狱,岳云、张宪斩于市。
。这,不是先斩后奏,是什么?
4、量刑与判决的重大差别。
29日,朝廷召(秦桧召):“大理寺官聚断,咸以飞之罪死有余责。”
大理寺丞李若虚、何彦猷等人“喧然力争,以众议为非,务于从轻。”
另外,为岳飞据理辩护的,还有大理少卿薛仁辅等等。
然而,刑部、大理寺,对这些“量刑”上的,依法当从轻的审理之言,没有采纳一个、一句、一条。
5、根据《宋刑统》、《宋史刑法志》分公罪和私罪,并且有明文条款“以官当徒”,“以官当流”的减刑规定。
公罪,谓缘公事致罪,而无私曲者。
私罪,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;虽缘公事,意涉阿曲,亦同私罪。
岳飞全案,全部九人,都按私罪论处。九人中,除了智浃,没有官衔,属于荫人(有祖荫的人,其祖是七品官)外,其余八位,都有官职。就是说,都应当减刑。
比如岳云,最多是徒刑。而结果是:由徒刑超越流刑,定为斩刑。
总之,在秦桧意图下的“深文周纳”之余,岳飞的各种罪名,其实都无法成立。唯有在当年援军淮西时所说“国家了不得也,官家又不修德。”有疑义,被认为有可能说过,但也“非切利害”。而被董先证实的,所谓岳飞“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,以为指斥乘舆,情理切害。”之说,实为牵强附会,滥加罪名。
就是说,岳飞狱案的一干人犯,其定谳竟然没有一人,依从大理寺的议拟,以及刑部、大理寺的共同看详,而全部法外加刑。
其中,岳飞、张宪、岳云被判重刑。
明眼人,一看就清楚,秦桧这是,一不做,二不休,来个“永除后患”,自己好高枕无忧,为所欲为。
因为,皇帝赵构,已经被他“挟虏势以要君”了。
因为,王氏的“捉虎容易,放虎难。”秦桧听懂了。于是,写了一张小纸片,差心腹送给狱吏,授意酒中下毒。同时,安排武高“养士”,先杀张宪、岳云于市,再借口“有特旨”,下令刑部、大理寺行刑,杨沂中监斩。
可怜的杨沂中,被监斩的人都遇难了,才收到枢密院“监斩”命令。然而,白纸黑字,这个“监斩”的黑锅,就这样背定了!而且,之前被秦桧派去庐山,请岳飞下山的,也是自己。这,在世人眼里,也是罪过。真是,黑锅叠黑锅啊!
宋史,史官王明清笔下的《挥麈录馀话》,史官李心传笔下的《建炎以来朝野杂记》、《建炎以来繫年要录》,都会这么记载吧!
杨沂中,感叹之余,自我安慰:战神岳飞,都被陷害了,自己背个黑锅,也算有“牵连”吧。何时到了阴曹地府,岳飞会欢迎他就行。因为,他是何许人,岳飞一清二楚,这就够了。倒是秦桧之流,该当遗臭万年吧!
最后,杨沂中恶狠狠诅咒:秦桧,我操你祖宗八代!